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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考评勿落下“职业操守”
时间:2016-07-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官考评是检察职业管理的重要课题。综观当下考评,大多聚焦于检察官“办案数量、质量、调研成果”等有形事务,而对检察官个人品行的考量重视不够。即便有论及检察官个人品行的,也主要是指检察官的职业道德。笔者认为,在检察职业化背景下,应将“职业操守”作为检察官考评的内容。

  从必要性角度看,司法官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其履职时展现出的个人品行关系着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检察官在品行操守上与之相适应。检察官职业操守考评,可使其不断检视自身行为是否符合职业预设的道德基线。同时,尽管职业操守的规范对象是检察官个体,但通过个体行为底线标准的同一化,能够促使检察官个体规范凝聚为队伍整体自律,引领检察队伍素质的不断提升。从可行性角度看,职业操守是指人们在从事职业行为中应践行的基本道德标准,是行业的从业道德要求与从业者个人品德之间的交集域,使从业群体具有稳定、可预期的基本行为道德规范。与职业道德不同,职业操守具有底线意义。故此,职业操守必须是具象化、有具体标准、可以被直观认知的。检察官职业操守的外延较之检察官职业道德要窄,其主要关注检察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是否公正、良善,较易进行界定判断,这也令其具备了考评可行性的特质。

  检察官法把“良好的品行”作为检察官的任职必备条件之一,更在检察官“考核”章节中明确规定,对检察官的考核内容包括“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可见,对检察官职业操守的考评与立法要求相耦合。管理学认为,职业操守是职业化的必然要求,在某种意义上,职业操守的水平也映射出该行业职业化程度的高低。从推动检察职业化发展的角度来说,将职业操守纳入检察官考评视域,亦能助推检察官考评机制走向立体化、体系化、成熟化。对于职业操守的养成,除了依托行业自律管理和个体认知自觉外,还须辅之以必要的内外部考评监督。

  对检察官职业操守考评的整体把握,须关注以下四个问题:

  职业操守考评的内容与载体。归结起来,职业操守是从业者在履职行为中必须遵循的道德品质,主要包括职业属性、理念、纪律、作风。结合我国检察官的具体情况,检察官的职业操守应当包括“忠实于宪法和法律、积极维护公平正义、勤勉敬业工作、廉洁自律谨慎用权、维护良好司法形象”。结合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探索,可以在检察官司法档案的基础上,专门设立检察官职业操守记录,记载检察官职业操守考评情况。

  不同考评对象侧重点有所差别。检察长、副检察长、主任检察官与检察官的职责定位不同,行使检察权的方式不同,公众对其职业操守的期望值也有所区别。简言之,法律职务越高,对其职业操守的要求越高。譬如,对“勤勉敬业工作”的考察,检察官做到主动、专注办案工作即可,主任检察官则还需扮演好团队引领者角色,检察长、副检察长更需洞察社会矛盾法律适用情况,维持检察机关良好运转,等等。

  常态化考评与不定期考评相结合。与大多数考评模式一样,职业操守考评可采取常态化考评与不定期考评双管齐下的方式。常态化考评是指每半年度、年度对检察官职业操守进行考核评价。在具体评测方法上,可建立检察官自评+上级评价+下级(辅助人员)评价+一定范围外部测评(业务条线等)的立体评测体系,分别设定不同的分值权重占比。不定期考评主要是针对特定事件中检察官职业操守表现的检视,或者省级检察院有关部门随机开展“抽检”。

  设定不同的考评档次。要实现考评奖优惩劣的功能,必须对考评结果划定不同档次,并制定相应奖惩措施。具体可分为“优秀、合格、较差、差”四档。对优秀等次检察官应予表彰奖励,合格等次的予以留任,较差等次的应由检察官管理部门提醒谈话、视情况暂停办案等,差等次的应依程序免去其检察官资格。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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