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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检察工作报告
时间:2020-11-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各位代表:

我代表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同志提出意见。

2016年,区人民检察院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通过改革和创新,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的成绩。

一、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坚持法治反腐理念,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深入开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加大职务犯罪惩处力度。全年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11件13人,其中科级干部7人。查办了卢龙县安监局原局长胡某、原副局长杨某受贿案,昌黎县水务局原局长张某受贿案,秦皇岛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山海关分中心主任金某、秦皇岛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标监督科科长张某玩忽职守案等一系列有影响有震动的案件,为全市反腐败工作贡献了一份力量。

——扎实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向区委、人大、政府报送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工作建议。在潮河治理工程中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站”,对工程建设各个环节开展同步预防,助力这一涉及10个村的政府重点工程成为无违规、无信访、质量过硬、资金节约、干部廉洁的优质工程。开展惩治和预防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对涉农专项资金开展预防调查,并为全区村“两委”班子成员开展集中授课,进行预防教育。为政府采购提供行贿档案查询572次。设立驻临港经济开发区检察室,积极服务和保障开发区经济建设。

二、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依法打击犯罪、防控风险、化解矛盾、保障权益,全力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安定。

——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敏锐把握社会治安的新形势和刑事犯罪的新动向,顺应人民群众对安全的新期盼,全年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70件127人,提起公诉116件153人。严厉打击严重暴力、黑恶势力、毒品、“两抢一盗”、电信网络诈骗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犯罪,切实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依法开展检察环节社会治理。落实刑事和解、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依法不批准逮捕32人、不起诉12人,促成刑事和解16件。落实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工作,为聋哑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等提供法律援助5次加强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工作,办理附条件不起诉1人,开展社会调查11件、案后帮教2件4人,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22人次。

——妥善处理涉检信访案件。开展信访积案化解攻坚行动,落实领导干部接访约访、包案制度,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案件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听证,提高矛盾化解的有效性,全年共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160人次,未发生进京访、集体涉检访事件。

三、强化诉讼活动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全面履行诉讼监督职责,依法监督公权、保障人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加强刑事立案监督,监督立案20件、撤案8件。加强侦查活动监督,成功追加逮捕7人,追加起诉16人,追诉遗漏犯罪事实8件,提出纠正违法意见29份。加强审判活动监督,提出刑事抗诉2件,提请刑事抗诉1件,法院改判率100%。

——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健全多元化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格局,支持起诉1件,纠正审判活动违法6件,办理市检察院交办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20件。探索对行政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监督,督促履行职责3件。

——强化刑事执行监督。加强监外执行罪犯交付监督,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8份;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督,向有关执行部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1份;派员监督2起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建议收监1起;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专项活动,核查涉财产刑判决45件56人,支持并监督法院依法执行19人,部分执行34人,中止执行3人;对批准逮捕的9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变更强制措施6人并被采纳

——强化对自侦工作监督。认真组织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对我院2015年以来自侦工作的视察活动,并通过举办专题检察开放日、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等形式,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对自侦工作的监督,确保公正履职、规范司法。

四、全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

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各项部署,促进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提升公正司法水平和检察公信力。

——全力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严格掌握检察官入额比例,经过实绩考察、民主推荐、考试考核和省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审议,首批18名检察官进入员额。对未入额人员按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分别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通过改革转变了机制,厘清了权责,激励了干劲,司法改革的红利初步显现。

——全力推进内设机构改革。按照依法设置、规范统一、精简高效、专业化与扁平化管理相结合原则,将内设机构整合为“一局、八部、一室、一队”十一个职能部门,内设机构数量减少48%,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提升了司法办案效率。

五、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

坚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新要求,教育干警始终坚定信念、司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组织开展“手抄党章一百天”、知识问答等活动,并印制专门的笔记本,每日在移动办公平台发布理论学习材料及问答题,学习完毕后干警将学习笔记上传至办公平台,由分管领导批阅。通过创新学习形式,强化学习督导,着力培养干警的学习习惯,不断提升政治理论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做好检察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创新干警管理模式。2016年4月1日正式运行集值班、考勤、工作日志管理、公文发布、法规查询等功能为一体的移动办公平台,通过将工作日志拍照上传至办公平台,分管领导每日一批阅、每月一评分的方式,实现了对干警工作的数据化、动态化管理和监督,运行以来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已初步构建完成依托信息化平台采集数据、依据数据进行量化考评的干警业绩综合评价体系。市委政法委、市委组织部、市检察院、区委等领导到我院专题调研“工作日志+移动办公平台”构建和运行情况,并对该项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加强素质能力建设。积极组织干警参加区委及上级单位安排的各类学习培训,并结合实战不断提升队伍的战斗力,目前我院已形成以35岁以下年轻干警为主体的业务中坚力量,并涌现出一批业务尖子,1人荣获“全省公诉标兵”称号,并入选参加全国公诉人比赛;1人荣获“全省民行竞赛标兵”称号;1人荣获“秦皇岛市十佳公诉人”、“最佳辩手”两项荣誉;1人被聘为“秦皇岛市法学法律专家服务团”成员。

——强化纪律作风建设。严格落实“两个责任”,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通过检察长与党组成员、主管领导与检察干警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等方式,增强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和干警廉洁自律的责任意识,确保责任分解到位、落实到位。切实开展机关作风整顿活动,院领导带头每天在办公平台上晒出自己的工作日志,病、事假申请一律在办公平台上进行,平台上每天通报干警的出勤情况,通过这种制度加科技的手段,不断强化干警日常工作纪律和作风养成。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立足检察职能服务大局的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法律监督力度仍需加大;二是改革中新旧办案机制和检察权运行机制调适还不够到位,部分干警的观念和工作方式没有跟上改革的步伐;三是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水平还不够高,科技手段对司法办案的促进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增强。对这些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加以解决。

各位代表,2017年,区人民检察院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区第十次党代会和全市检察长会议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大力提升司法公信,为把我区建设成“沿海强区、美丽关城”作出新的努力。

一是进一步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在区委的统筹领导下,坚持把检察工作摆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谋划,增强工作前瞻性、主动性,以今年区委部署的“五大攻坚战”为发力点,为我区项目建设和社会稳定保驾护航,加油出力。

二是进一步发挥好检察职能作用。对危害经济社会发展、毒化营商环境的各类职务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打击;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加强诉讼活动监督,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三是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继续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完善检察官员额配置,统筹推进人员分类管理,进一步厘清检察官权力清单,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司法责任体系。密切关注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经验做法,有针对性地提前布局,为监察体制改革在我区落地做好必要准备。

四是进一步打造过硬检察队伍。严格执行党的准则条例,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贯穿到检察队伍建设的各个环节。深入推进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打造一支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的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决心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本次大会决议,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忠诚履职,奋发作为,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谢谢大家。

 

 

 

 

 

 

 

 

 

 

 

 

 

附: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报告用语解释

 

1.刑事和解(见报告第2页第19行)。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2.附条件不起诉(见报告第2页第22行)指对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可以给其确立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如其在考验期内遵守相关规定,接受矫治和教育,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3.合适成年人(见报告第2页第22行)。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和审判时,法定监护人无法或不宜到场的情况下,必须有一个合适的成年人在场,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协助其与审讯人员沟通,同时监督审讯人员在讯问过程中是否有不当行为。到场的合适成年人可以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4.提出抗诉(见报告第4页第8行)。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制作《刑事抗诉书》,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5.提请抗诉(见报告第3页第8行)。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抗诉意见,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生效裁判进行抗诉的诉讼活动。

6.支持起诉(见报告第3页第15行)指检察机关对国有资产损失、环境污染、侵害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支持受害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7.司法责任制改革(见报告第4页第1行)。通过健全办案组织,明确办案范围和职责权限,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倒查问责制,完善检察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构建以检察权运行为核心的司法责任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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